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吕伟超,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乐乐,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天伦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秀加。 委托代理人王坤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艳红,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超、尚乐乐诉被告郑州天伦医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伟超、尚乐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伟超、尚乐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吕伟超、尚乐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