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35号 原告史永泉,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郑州大愚物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13号附8号。 委托代理人冯彦秋,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阳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220号(太平洋大厦)。 委托代理人范玉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泉诉被告晋中市阳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泉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史永泉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永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由原告史永泉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