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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国立诉被告牛艳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史国立,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牛艳霞,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国立与被告牛艳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国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史国立,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牛艳霞,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国立与被告牛艳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国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国立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恒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