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史国立,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牛艳霞,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国立与被告牛艳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国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国立负担。 审 判 长 张延恒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