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105号 原告丁顺,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素兰(丁顺之妻),无业。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男,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小杰。 委托代理人杜北方,男,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磊,男,公司法务部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顺诉被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丁顺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