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98号 原告刘麦霞,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小学,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长青,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麦霞诉被告马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麦霞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麦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刘麦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