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169号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无机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斌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润涛,男。 被告河南延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纳联创无机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延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纳联创无机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纳联创无机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北京海纳联创无机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