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包龙玉,女,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霞,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宝金,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秋娟,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龙玉诉被告李丽霞、刘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龙玉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龙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包龙玉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