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刘金楼,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风卫,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楼诉被告刘风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楼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金楼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