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刘莲枝,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金堂(刘莲枝丈夫),住郑州市中原区四厂东街2号楼附12号。 委托代理人赵宇、王小松,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智,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王云梅,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刘鑫亮,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莲枝诉被告刘智、王云梅、刘鑫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莲枝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莲枝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莲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6元,减半收取5503元,由原告刘莲枝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