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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男与赵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刘超男,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静,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学,男,19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刘超男,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静,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学,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男诉被告赵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男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超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超男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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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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