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刘超男,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静,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学,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男诉被告赵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男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超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超男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