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刘辉,男,29岁。 被告何路,女,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何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 审判员 杨绿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