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83号 原告刘玉花,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国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花诉被告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花负担。 审 判 长 贾海宏 人民陪审员 王玉亮 人民陪审员 魏国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