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87号 原告刘艳梅,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张珂,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梅诉被告张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梅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