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刘海根,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 原告毛军安,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钞红,男,郑州市管城区北下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委托代理人杜金凯,男,郑州市管城区北下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李争凯,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根、毛军安诉被告李争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根、毛军安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根、毛军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刘海根、毛军安负担。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