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二初字第2033号 原告刘新花,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萍,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花诉被告杨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刘新花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