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二初字第1731号 原告刘战清,男,35岁。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园,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郑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志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战清诉被告郑州博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战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战清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