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刘广仁,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保旗、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志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宏,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王白林,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仁诉被告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仁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广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刘广仁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