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李建胜,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倩倩,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华,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胜诉被告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胜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建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胜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