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60号 原告刘崇正,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品,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周陆强(实习),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伟旗,男,1977年8月30出生。 被告刘营利,男,1985年6月7出生。 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正诉被告张伟旗、刘营利、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崇正的委托代理人周陆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崇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崇正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