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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西安与郑州九通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86号 原告倪西安,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九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少波,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西安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86号
原告倪西安,男,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九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少波,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西安诉被告郑州九通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西安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西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西安负担。
审 判 长  刘 奇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人民陪审员  李奕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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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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