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任秀勤,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巴振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仇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勤诉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勤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秀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秀勤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