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0170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贾群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行法律事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苏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春梅,女,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方迎国,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瑾红,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郭春梅、被告方迎国、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春梅、被告方迎国、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郭春梅、被告方迎国、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3元减半收取36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范利辰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