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97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贾群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筱丹,女,该分行法律事务人员。 被告张蝶,女,1981年4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诉被告张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