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5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 负责人梁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珂,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韩艳莉,女,1979年5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诉被告唐珂、韩艳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自愿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