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436号 原告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晨渤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静,总经理。 被告刘晓静,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郑州晨渤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9号付1号院8号楼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晨渤商贸有限公司、刘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璞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