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李志成,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戚建峰,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斌,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成诉被告戚建峰、吴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志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成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