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邢连钦,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光超,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松鸽(系程光超之妻)。 被告史永进,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永祥(系史永进之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连钦诉被告程光超、史永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连钦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邢连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连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邢连钦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