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董江森,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国,郑州市管城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祖东,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江森诉被告徐祖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江森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江森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江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董江森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昌 人民陪审员 王东亮 人民陪审员 陈长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