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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诺兵诉被告谢飞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09号 原告王诺兵,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丰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飞飞,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09号
原告王诺兵,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丰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飞飞,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诺兵诉被告谢飞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诺兵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诺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诺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诺兵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