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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娟与邢云龙、阳光财产保险集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王慧娟,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云龙,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集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娟诉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94号
原告王慧娟,女,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邢云龙,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集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娟诉被告邢云龙、阳光财产保险集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娟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慧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慧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王慧娟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