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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香与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64号 原告王淑香,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文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魁、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淑香诉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564号
原告王淑香,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文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魁、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淑香诉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强独任审判,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淑香,被告委托代理人戚魁、陈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郑州市郑汴路41号B幢1单元16层1614号商品房一套。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并交纳了相关税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房,并于房屋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却在房屋建成后迟迟不予交房,直到2010年7月8日才将房子交付原告使用,接房当日被告以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收取了产权办理费639元,但被告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671.5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6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且原告已实际入住该房屋,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是兰桂小区B座1614号商品房,交房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的标准是该商品房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被告开发的兰桂小区B座楼房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并由上述五大责任主体出具了工程合格的验收意见表。因此,原告所购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已是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条件的房屋。2010年7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领取了钥匙,也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原告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也并未对房屋交接的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不管是从合同约定还是事实上讲,被告交付的房屋均符合合同约定。二、逾期交接房屋是因为原告未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责任不在被告,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2009年9月30日兰桂小区B座楼房已通过五大主体验收合格,被告通过电话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可被答辩人未来办理,2009年10月29日被告又以公告形式两次通知原告,但原告直到2010年7月8日才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456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8258802)一份约定:一、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郑汴路41号(兰桂小区)B幢1单元16层161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74.64平方米,每平方米6229.9元,总房款人民币为465000元。二、约定付款方式,部分首付款和办理银行按揭付款。三、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体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付原告;逾期交付的时间超过30日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四、产权登记及违约责任,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的情况下,被告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房款、维修基金、产权证办理费,并交纳了房屋契税。
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2009年10月3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直到2010年7月8日才将原告的房屋交付。原告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直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面的原因仍没有办理下来。
另查明,被告从2007年开始在郑州市郑汴路41号开发兰桂小区,规划部门许可的该小区A、B、C三栋楼分别为23、22、26层;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擅自将C栋楼多加盖了三层,导致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千余户业主的产权登记等受到了影响;小区内的相关业主就房屋交付、产权办证等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目前除原告外另有数十户业主也起诉到法院。
还查明,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需提交资料有1.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3.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证明、9、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11.其他必要材料。
另,被告称该小区房屋建设项目已进入初始备案流程,目前测绘已结束,待初始登记程序结束即可办理房产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没能依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提供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实属违约,应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被告应尽快提交相关资料,确保原告房屋的产权登记能得以实现,但考虑到除原告之外还有众多业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期限为60日。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671元,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1%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650元,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一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王淑香办理位于郑州市郑汴路(兰桂小区)41号B幢1单元16层1614号房屋(合同编号:08258802)的所有权权属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相关费用依照规定缴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淑香逾期交房违约金11671元、逾期办证违约金4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海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