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83号 原告牛沿沿,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小菲,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沿沿诉被告刘小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沿沿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牛沿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沿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沿沿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付保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