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沙万修,男,193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沙联合(系原告儿子)。 被告刘四放,男,成年,汉族。 被告杨家宝,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万修诉被告刘四放、杨家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万修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沙万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万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沙万修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保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