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22号 原告朱刘益,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晓鹏,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刘益诉被告韩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刘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刘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刘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刘益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保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