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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业梅诉被告王保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22号 原告李业梅,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保营,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董冀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22号
原告李业梅,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保营,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董冀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拴琴,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梅诉被告王保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业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业梅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保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