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74号 原告刘晓芳,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玉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利英,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国勇,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远振,该公司员工,住址同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员工,住址同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芳诉被告贾国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芳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晓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芳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