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48号 原告夏晓,女,1980年4月1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国选(系原告夏晓丈夫),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云甫,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朱云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晓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晓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晓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保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