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548号 原告王贵文,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禄禄,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攀峰,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予州,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大河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春峰,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柴同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章,该公司员工,住址同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文诉被告贾攀峰、郑予州、郑州大河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文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贵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文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