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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春役、马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民二初字第1781号 原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世国,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鲍强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春役,男,1970年1月17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民二初字第1781号
原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世国,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鲍强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春役,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马宏,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
原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春役、马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世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春役、马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徐春役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徐春役以分期付款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山重建机牌挖掘机一台,型号及出厂编号为924C/110818,价格为950000元。合同约定,在被告徐春役付清所有款项前,该挖掘机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徐春役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挖掘机,被告徐春役共支付了2393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鉴于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2年3月12日收回被告徐春役使用的挖掘机,并要求被告徐春役向原告支付挖掘机折旧损失160700元,被告马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2.被告徐春役赔偿原告损失160700元;3.被告马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徐春役、马宏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徐春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徐春役从原告处购买山重建机挖掘机一台,型号及出厂编号为924C/110818,价格为950000元,在被告徐春役未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前,该挖掘机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马宏以担保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双方约定的挖掘机交付被告徐春役,被告徐春役陆续向原告付款共计239300元后至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12年3月12日,原告将涉案挖掘机收回。2013年9月17日,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山重建机924C(整机编号:924C110818,鉴定评估基准日:2013年9月16日)评估价值为550000元,大写金额:伍拾伍万圆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徐春役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原告依约将挖掘机交付被告徐春役,但被告徐春役仅付款239300元,未按约足额付款,存在违约,并且原告也已将挖掘机收回,原告与被告徐春役签订的《销售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徐春役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截至目前,被告徐春役共支付原告款项239300元,除去挖掘机评估价值550000元,被告徐春役应赔偿原告损失160700元。被告马宏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同意为被告徐春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马宏对被告徐春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缺席,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应当承担由此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役于2011年3月1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徐春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远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失160700元;
三、被告马宏对被告徐春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元、公告费56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徐春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雍 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