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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永与闫红涛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941号 原告胡安永,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肖红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永安诉被告闫红涛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也无法向被告予以送达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941号
原告胡安永,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肖红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永安诉被告闫红涛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也无法向被告予以送达。故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明确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后,可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永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边 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