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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华与莫重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2520号 原告李帅华,女,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莫重山,男,满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帅华诉被告莫重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2520号
原告李帅华,女,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莫重山,男,满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帅华诉被告莫重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予以送达,并且原告所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显示,被告所居住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在本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帅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边 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