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2520号 原告李帅华,女,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莫重山,男,满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帅华诉被告莫重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予以送达,并且原告所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显示,被告所居住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在本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帅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边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