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366号 原告张书平,女,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丁小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书平诉被告丁小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予以送达,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书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边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