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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平与丁小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366号 原告张书平,女,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丁小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书平诉被告丁小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予以送达,被告不明确,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1366号
原告张书平,女,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丁小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书平诉被告丁小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予以送达,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书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
人民陪审员  孔 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边 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