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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民与吉双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张利民,男,1961年12月15日生,回族。 被告吉双成,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民诉被告吉双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民于2014年11月1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张利民,男,1961年12月15日生,回族。

被告吉双成,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民诉被告吉双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民于2014年11月1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民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利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张利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天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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