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张利民,男,1961年12月15日生,回族。 被告吉双成,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民诉被告吉双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民于2014年11月1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民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利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张利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天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