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范保军,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上街分部。 法定代表人于帮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保军与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上街分部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保军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保军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保军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保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