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安某甲,女,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安某乙,女,1955年6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女,1930年12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安某甲与被告安某乙、被告董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甲,被告安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克强、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甲诉称,2001年,长铝公司建集资房,我父亲是长铝公司老职工,以父亲的级别可以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房子,但我父亲没有打算购买的意思,我考虑到儿子将来结婚住房问题,就跟我父亲协商,希望能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下这套三居室,经过和父母协商,父母同意我的要求。父亲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谁出房钱,这房子以后归谁所有。然后我就以父亲的名义交了全部购房款,因为是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交款收据上只能写父亲的名字,后来,长铝公司集中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上面写的也是我父亲的名字。2003年父亲过世,时至今日,我想去办理过户,被告之过户需要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放弃后才可办理,当我去找安某乙协商过户事宜,安某乙以对该房屋是父亲的名字,自己有继承权为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我认为,该房屋是由我全额出资购买,父母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仅仅使用了父亲的名字。所以,该房屋不应属于遗产继承范围之内,另购买该房屋所有款项均由我一人支付。所以,该房屋所有权应归我所有,请求法院判令位于上街区鸿元小区17A-16号房屋由原告继承(房屋价值76870元)。 被告安某乙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诉不是事实,诉状说:“父亲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谁出房钱,这房子以后归谁所有”不是事实。事实是父亲当时不同意安某甲购买,也没有留下口头遗嘱。也没有说,谁出房钱,这房子以后归谁所有。被答辩人说有这个口头遗嘱。答辩人怎么不知道?诉状说:“我认为,该房屋是由我全额出资购买,父母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仅仅使用了父亲的名字。”事实不是这样,你没有使用父亲的工龄吗?你没有使用父亲的资格吗?你不使用父亲的工龄和资格,你能买到鸿元小区一楼吗?你能买到120平方三居室处级大房吗?这是其一。其二是,就答辩人所知,当时父母还是替你支付了2万元。这能说父母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吗?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放弃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诉状中说:“……所以,该房屋不应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之内。另购买该房屋所有款项均由我一人支付,所以该房屋所有权应归我所有……”父亲名下的房产,有房屋产权证证明,自父亲过世之日就属于遗产范畴。被答辩人住着也就罢了,竟然异想天开说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不属于遗产,你起的什么诉?诉状说:“当我去找安某乙协商过户事宜,安某乙以这房屋是父亲的名字,自己有继承权为由,拒绝为原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协助办理过户事宜,其实质是要求放弃继承。答辩人当然不予配合。因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放弃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放弃有悖情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亲姐妹,一生相处之中,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让三分。就说诉争的此房产吧,你一直住着,我说二话了吗?你不去过户,影响你居住,使用了吗?当年你购买之时,父亲不同意,你勉强买了,我反对了吗?父亲2003年走后,你居住了,还不想让母亲住,无奈之下,答辩人把母亲接到自己家住了半年,我真担心你办了过户后,再名正言顺地把母亲赶出来,你准备让母亲住哪呢? 被告董某某辩称,当时安某乙提出来让安某甲购买涉案房屋,我和老伴没出一分钱,都是安某甲自己出的钱购买的。房屋不是我和老伴出资购买的,也就不存在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中国长城铝业公司集资建房,经安宪武、董某某、安某乙协商一致由安某甲以其父亲安宪武的名义出资76870元购买了集资房一套,该房屋房产证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安宪武,房屋坐落上街区汝南路45号院17A幢16号,房产证号为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026593号。现安某甲及其家人在上述房屋居住。安宪武于2003年死亡。现安某甲、安某乙与董某某因上述房屋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另查明,安宪武与董某某系夫妻关系,安某甲系其长女、安某乙系其次女。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依据原告安某甲提交的集资建房收款收据及原告安某甲、被告安某乙、被告董某某的庭审陈述,应当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安某甲在经安宪武、董某某许可后以安宪武的名义单独出资购买,结合原告安某甲在该房屋居住的情形,本院确认涉案房屋不属于安宪武的遗产,故对原告安某甲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甲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721元,减半收取860.5元,由原告安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