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许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克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7月8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以经调解,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时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