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60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2月4日以经家人说和自愿撤回对王某乙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