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桂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伯戡,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飞,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真真,女,汉族,1986年1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林亚,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长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马飞、被告魏真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市金土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