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潘某某,女,1976年11月40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时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