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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潘某某,女,1976年11月40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潘某某,女,1976年11月40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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