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46号 原告张冬雪,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银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发展。 被告龚有芳,男,1959年8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张冬雪诉被告河南省银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龚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冬雪于2014年12月18日以因被告龚有芳已偿还大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冬雪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冬雪撤回起诉。 诉讼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张冬雪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 磊 |